信某某与吕某某之间的老人赡养纠纷
东三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3日,家住在铁北的老人信某某来到我们东三街道司法所咨询并寻求帮助,她称:自己今年已经70岁了,之前曾经在公美照相馆工作如今已经退休,老伴也早已去世,目前自己既没有工作也没有住房更没有经济来源,现在只有一个女儿吕某某,家住在福馨家园。所以,她想要到自己的女儿家居住,但是女儿却不肯收留,如果要去敬老院则需要女儿的签字,但女儿也不愿意签字,无奈之下来到司法所想请求调解员做一下女儿的思想工作,帮助自己。虽然这位老人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在我们司法所应该管辖的范围之内,但调解员仍然答应她帮助她,于是调解员便给老人的女儿吕某某打了电话,想要做一下思想工作,但吕某某十分不配合,没说几句话就挂断了电话。基于这种情况之下,调解员与老人一同来到了其女儿吕某某家中,后与其吕某某的谈话中了解到老人虽言语正常,但是因为有疾病大小便失禁,刚开始在女儿家住过一段时间,但时间久了女儿都受不了更何况是女婿,所以一再拒绝老人在她家居住,去敬老院需要花钱其女婿表示也不愿意拿钱出来。
了解了情况后调解员杨某某回到所里认真思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虽然看起来是一个普通的老人赡养纠纷,但由于老人的身体情况和女婿态度的坚决,如何和平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使亲情得以恢复是关键所在。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东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特选派了经验丰富的杨某某负责此项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极的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是由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信某某只有这一个女儿,女儿吕某某应该尽到作为女儿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吕某某由于丈夫的原因和母亲自身疾病的原因而拒绝赡养并且也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杨某某将女儿吕某某和其丈夫还有老人信某某一同请到了司法所内进行沟通,杨某某苦口婆心的对其女儿吕某某说道子女赡养老人是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并且无论你母亲有什么样的问题,一家人在一起想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使矛盾激化。你母亲已经70岁了,她只有你这么一个女儿和女婿,可以说是除了你们她没有什么可依靠的了,如果你们都放弃她,那么不是逼着老人想不开么,人心都是肉长的,换做是你们,你们也有自己的孩子,假如有一天你们也老了,也像你母亲这样,你的孩子不管你、不要你,你是什么心情。再说了作为父母应该为你的孩子树立榜样示范作用,如果你们继续这样对待你自己的母亲,你的孩子会怎么想呢?老人信某某在一旁默默落泪说道我要是有别的办法我也不会麻烦你们了,但是我确实没有办法啊!吕某某和丈夫听了之后是有些动容,确实是有道理,但是自己家里确实忍受不了每天的臭味和无止境的洗洗洗换换换中,并且自己的家庭条件确实不是很好,只有丈夫一人在外有工作,自己没有工作在家呆着,儿子上学需要很大的花销花费,本就拮据的生活再加上照看母亲给母亲看病,这一系列的花费真是想想就觉得可怕,有想照顾照看的心却真是没有能力,无能为力。杨某某告知夫妻二人虽有难处但是赡养老人确实是义务所在,如果你坚持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你的母亲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到时候到了法院可就又是浪费钱又浪费时间,得不偿失。夫妻二人听后也强调最好是不要弄到法院去,毕竟都是家人,看着也不好看也没有必要闹到这种程度,希望母亲能理解一下他们的难处,大家都各退一步,找到一个最佳的办法解决问题。杨某某基于这种情况给予了建议说道,你们可以将老人信某某送到敬老院去,虽然会有所花费,但是你们不赡养老人拿出赡养费却是应该的,老人既得到了妥善的安置你们也能尽显孝心,敬老院我会帮助你们找一个既便宜又能好好照顾老人信某某的,这样也可以打消你二人的顾虑了,岂不是两全其美。夫妻二人听后思考一会同意了杨某某的意见,表示愿意拿钱出来并让老人到敬老院去,老人也接受到敬老院去住的意见。第二天吕某某带着母亲信某某来到司法所邀请调解员杨某某作为证人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一是女儿吕某某找敬老院并出费用让母亲信某某居住。
二是母亲信某某在敬老院安心居住,不再给自己的女儿女婿添麻烦,女儿有空就会过去看望她。双方签订了协议,由调解员杨某某作证。